(2015)莱城商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英华与信达家具艺隆沙发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英华,信达家具艺隆沙发专卖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544号原告:董英华。被告:信达家具艺隆沙发专卖店,住所:莱芜市文化北路信誉楼南邻信达家具广场。负责人:秦萍,职位:销售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英华与被告信达家具艺隆沙发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英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信达家具艺隆沙发专卖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英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信达家具艺隆沙发专卖店负担。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