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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588号原告刘某,农民。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某丙,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某丁,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某戊,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某己,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