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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饶民特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社饶民特字第005号申请人宋某某,男,13岁。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65岁。系申请人宋某某的祖母。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刘某某系申请人的母亲,2001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的父亲宋某某结婚,于2002年9月18日生育儿子宋某某。宋某某于2013年1月12日死亡,刘某某于2011年1月1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无任何音信。故申请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经查,刘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6日,汉族,农民,原住河南省社旗县苗店镇石塔寺村枣庄,身份证号码412928197912063502,系申请人宋某某的母亲。被申请人刘某某与宋某某婚后于2002年9月18日生育儿子宋某某,刘某某于2011年1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宋某某于2013年1月12日死亡。宋某某现跟随其祖母郭某某生活。另查被申请人刘某某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7月23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因刘某某于2011年1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已届满,刘某某仍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故申请人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新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