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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545号原告:邹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铁南。被告:荣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铁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荣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胡晓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今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