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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大炳,韦晓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覃大炳,男,1966年5月生,壮族,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韦晓顺,男,壮族,住柳城县马山乡本院在执行覃大炳申请执行韦晓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方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韦太生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汉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