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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慧芳与陈幼红、陈洪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芳,陈幼红,林洪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725号原告陈慧芳,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幼红,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洪灿,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慧芳与被告陈幼红、林洪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陈慧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