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春建与武汉齐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许春建。被执行人武汉齐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王凤岐,董事长。许春建与武汉齐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贷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春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齐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约履行了435万元债务,尚欠100万元债务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其债务。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许春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齐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