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7-2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松,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康康,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华,该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仇荣荣,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婉,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偲,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彭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硕,该公司职员。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勇刚,该公��职员。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犯《残酷月光》、《说谎》等228首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继学主审,审判员陈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各方愿意调解解决本纠纷,向本院书面申请60日调解宽限期。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宣判前,原、被告就本案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本案争议已达成谅解,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64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审判长 何 震审判员 许继学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果书记员 唐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