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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扬翠英、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徐开武,扬翠英,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徐开武,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扬翠英,女,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开武、扬翠英、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承担执行费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车辆已被我院扣押,短期内难以变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