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621-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X路**号,居民。被执行人赵XX(又名程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X小学教师。李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6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赵XX的银行账户(工资)冻结。现查明,赵XX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账户内余额暂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现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民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