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周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德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于2012年11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和好,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15)沅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3、常口信息,证明婚生女周某的身份信息。被告未提出答辩,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和好,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周某一直随被告周某某共同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从有利于周某的生活、教育、成长出发,并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本院综合考虑认为婚生女周某由被告周某某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周某由被告周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某自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生活费,直至婚生女周某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周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