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夏朋胜与梁宏、王长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夏朋胜,居民。被告梁宏,居民。被告王长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朋胜诉被告梁宏、王长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朋胜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朋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夏朋胜负担。审 判 长  杨忠胜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