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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文珍、王建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鲁文珍,王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69-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财政局家属院西院三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鲁文珍,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正街***号。被执行人王建辉,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组。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文珍、王建辉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7月7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文珍、王建辉已履行案款10000元,下余案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鲁文珍、王建辉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因其尚不足以偿还案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鲁文珍、王建辉的工资账户足以支付本案案款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斌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