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磊与赤峰中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赤峰中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385号原告周磊,男,33岁,满族,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中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付站华。本院审理了原告周磊诉被告赤峰中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以与被告赤峰中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中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