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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魏占群与师娜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魏占群,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吕芝生,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师娜娜,女,汉族,1973年12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师娜娜、吕芝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师娜娜工资每月划拨给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