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东兴市新中信小额小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仕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新中信小额小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仕成,李达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新中信小额小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河洲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李虹燕,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仕成,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李达枢,男,1941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新中信小额小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仕成、李达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仕成、李达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新中信小额小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仕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仕成的银行存款95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