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梅芸与何秋琼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梅芸,何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96号申请执行人:徐梅芸,女。被执行人:何秋琼,女。徐梅芸与何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梅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应执行标的100000.00元,剩余债权1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秋琼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