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孔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松信用社,孔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133-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松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68029992-X。代表人祖光,主任。被执行人孔晶,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孔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0145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晶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