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民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蔡书珍与杨学荣、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书珍,杨学荣,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宿迁市顺达镇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2050号原告蔡书珍,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林,宿迁市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学荣,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1********,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侍庄村韩庄组,联系电话:1338292****。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14号。负责人吴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宿迁市顺达镇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186号。原告蔡书珍与被告杨学荣、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宿迁市顺达镇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下称公共交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书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研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