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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建华与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华,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164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华,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建华与被执行人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池州市贵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贵劳仲调字第(2015)00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