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缪梅、林晓平与薛品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梅,林晓平,林琦,薛品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缪梅,女,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晓平,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琦,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薛品光,男,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缪梅、林晓平、林琦与薛品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