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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姚德成与林义远、陈川菊、周光全、四川立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成,林义远,陈川菊,周光全,四川立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275-1号申请执行人姚德成,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林义远,男。汉族,1957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川菊,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周光全,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四川立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川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德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28720元,执行费1768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姚德成申请执行林义远、陈川菊、周光全、四川立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