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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曲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崂执字1169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汉族,2011年12月22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曲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曲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曲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曲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169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