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曲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崂执字1169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汉族,2011年12月22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曲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曲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曲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曲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169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