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公司,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郝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唐某。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与被告某公司、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0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0月27日原告未到庭,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