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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勋与刘建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刘建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762号原告:李勋,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刘建行,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勋与被告刘建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勋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勋承担。审判员  袁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灵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