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勋与刘建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刘建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762号原告:李勋,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刘建行,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勋与被告刘建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勋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勋承担。审判员 袁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灵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