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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振安与杨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刘振安。委托代理人:刘瑞合。被申请人:杨扬,农民。申请人刘振安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振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铁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