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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季阳与岳东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阳,岳东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季阳被执行人岳东瀛申请执行人季阳与被执行人岳东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东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季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岳东瀛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95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