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子林诉修正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子林,修正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465号原告:梁子林,男,50岁。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修正江,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子林与被告修正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梁子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子林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子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75.00元,由梁子林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