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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子林诉修正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子林,修正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465号原告:梁子林,男,50岁。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修正江,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子林与被告修正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梁子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子林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子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75.00元,由梁子林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