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马双福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马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中义,社长。被执行人马双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马双福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双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双福给付欠款等共计5524.00元、执行费50.00元,总计55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双福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双福账号内的存款55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建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