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沈流祥与周际生等所有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流祥,周际生,唐康祥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沈流祥,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周际生,男,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唐康祥,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流祥与被告周际生、唐康祥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流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流祥以欲与被告周际生、唐康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流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流祥负担。审判员 阙 周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阙水莲(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