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华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424-1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陆华斌。被执行人陆华斌因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移交执行对罚金4000元的追缴、并要求陆华斌退赔失主施洁5415元的赃物折价款。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华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华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陆华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陆华斌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车辆协助查询回执、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华斌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林 威执 行 员 郑 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