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施永宏与钱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宏,钱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施永宏。被执行人钱俊华。关于施永宏申请执行钱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皋民初字第2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131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钱俊平配偶王小琴(女,1969年6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如皋市高明镇刘庄村17组19号)为本案被执行人。另,钱海飞(系钱俊华、王小琴儿子)与申请人施永宏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对本案担保,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