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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众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金凤,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众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76号起诉人深圳市大众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贺洲社区大道东区工业区A栋厂房第三层,B栋厂房第1至第5层。法定代表人张方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劲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徒惠苗,住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系深圳市大众印刷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大众印刷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金凤、吕强为被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起诉人支付货款204652元;2、被告一向起诉人支付利息4000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至付清款项之日,现暂计至2015年10月13日);3、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被告二、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与三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起诉人与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相关约定,“本合约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异议不能协商解决时,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虽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深圳仲裁委员会,可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即便被告林金凤、吕强并非仲裁条款当事人,但起诉人起诉林金凤、吕强的事实依据是认为林金凤、吕强系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该公司所欠债务在未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本案是起诉人与被告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故起诉人应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人坚持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大众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