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25号原告:叶某。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