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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建亮与高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亮,高琴,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建亮,男,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茂涛,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新,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琴,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张杰,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张建亮与被告高琴、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亮诉称,2013年10月14日,被告高琴、张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张建亮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80万元。被告高琴以其房产证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约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内利息156800元及逾期利息;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律师代理费)84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高新公(舜华)捕字[2015]00008号逮捕证,被告高琴及被告张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光军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