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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粮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瑞,胡某粮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黄某瑞,男,汉族。被告胡某粮,男,汉族。原告黄某瑞诉被告胡某粮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瑞承担。审 判 长  叶 琳人民陪审员  邓建文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