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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与李全伟、王长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李全伟,王长梅,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6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被执行人:李全伟。被执行人:王长梅。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全伟、王长梅、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