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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北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维与王玉妍、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王玉妍,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北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刘维,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月芸,系原告刘维之母。被告:王玉妍,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李海涛,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芦头镇前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诉被告王玉妍、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撤回对被告王玉妍、李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刘维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