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立方与罗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方,罗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29号原告:陈立方,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0533。委托代理人:陈秋霞,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040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方诉被告罗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陈立方负担(原告陈立方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敏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