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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钱亚男诉唐登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亚男。委托代理人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颖珺,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登源。委托代理人陈霄乐,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晓晖。上诉人钱亚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钱亚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钱亚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钱亚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上诉人钱亚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