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执字第3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潘缝、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潘缝,曹燕,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31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林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灿德、吴雨兰。被执行人:潘缝,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2117。被执行人:曹燕,女,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520。被执行人:曹勇,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576。申请执行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潘缝、曹燕、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前述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等(计算方法见该法律文书判决主文)、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曹燕所有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雅秀街2号雅居乐新城10期2区18卡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20911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雅秀街2号雅居乐新城10期2区18卡[土地证号:国(2012)易31047**;房产证号:02××12]的房地产及室内财物[见本院2014年10月29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拍卖成交价为1369000元。该拍卖价款扣除评估费5923元、视频制作费1600元、开锁费770元、本案及关联案件执行费45341.34元和案件受理费(含诉讼保全费)39977后,余款为1275388.66元。该余款尚不足以清偿本案抵押债权,故应全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于被执行人曹燕所有位于中山市沙镇半岛路1号阳光半岛四街5幢6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0)易2421**,房产证号:02××18]及室内财物、位于中山市沙镇半岛路1号阳光半岛四街135幢09号小车位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2)易24024**,房产证号:02××81]以及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半岛路1号阳光半岛四街5幢601房[土地证号:国(2010)易2421**;房产证号:02××18]的房地产及室内财物及室内财物,本院正另案拍卖中。拍卖成交后的拍卖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清偿抵押债权后有剩余,本案债权未受偿部分可以参与分配;此外,本院经依法向本市范围内的各大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对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其同意本案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3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王 念执行员  张贵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炳华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