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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章高云、叶锋,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金洁颖,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军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