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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阳旭芹、杨明均、李永奎、李林、王晓勤、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阳旭芹,杨明均,李永奎,李林,王晓勤,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670-2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被执行人阳旭芹,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被执行人杨明均,女,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被执行人李永奎,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被执行人王晓勤,女,1974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西充县。被执行人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林竹英,总经理。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阳旭芹、杨明均、李永奎、李林未能按判决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受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按判决限期履行偿还义务,期限届满后四被执行人仍未给付,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奎签订借款合同是,被执行人杨明钧自愿将已所有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三段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西房权证20XXXXXXX、20XXXXX**号)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本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明钧所有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三段443.97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西房权证20XXXXX**号、土地证号西国用2009第XXXX号、面积107.**平方米;产权证号:西房权证20XXXXX**号、土地证号西国用2009第XXXX号.面积336.69平方米。)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