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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赖某甲、赖某乙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赖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0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53X。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赖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8。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赖某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赖某甲在其租住处珠海市香洲区河畔豪庭4栋2单元703房内,先后容留被告人赖某乙和陈某吸食毒品可卡因。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赖某甲在上述703房内,先后容留被告人赖某乙和陈某、周某吸食毒品可卡因。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12月24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703房内,抓获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并在该房内缴获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共同出资购买的白色块状物质50小袋(经鉴定,均检出可卡因成分,净重共10.7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周某、梁���、赖某丙、黄某、冯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手机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公司化鉴字(2014)2411号理化检验报告书,户籍资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可卡因1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赖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亦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甲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客观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赖某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与本案无关退回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依法处理;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啸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