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思与于莹、侯春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思,于莹,侯春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郭思,女,1985年9月4日生,汉族,职员,住址大安市。委托代理人:赵君英,女,吉林赵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莹,男,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职员,工作单位大安市第三医院。被告:侯春阳,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职员,工作单位大安市第三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思与被告于莹、侯春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纠纷已和解,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