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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廖某某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丁,女,汉族。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与廖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依据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某某支付赔偿款144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廖某某现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存款,无股权、无房产、无车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廖某某暂无履行能力,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阴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