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3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晨婕、林勇与林勇、单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婕,林勇,单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3831-2号原告:李晨婕。委托代理人唐龙青。被告:林勇。被告:单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婕与被告林勇、单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070元,合计5035元,由原告李晨婕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