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清丰县畜牧局与杜庆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畜牧局,杜庆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清丰县畜牧局,组织机构代码:729619545。住所地:清丰县城关镇西井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赵怀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庆顺,男,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清丰县畜牧局诉被告杜庆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清丰县畜牧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清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对清丰县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4月29日颁发给被告杜庆顺的清房权证2011字第3××号房权证进行行政复议,清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0日出具清证复通【2015】07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清丰县人民政府对清房权证2011字第3××号房权证的行政复议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复议尚未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俊奎审 判 员 徐永强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