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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952号原告冯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向国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