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亢惠蕾与被执行人袁坤、夏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亢惠蕾,女,出生于1981年5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袁坤,男,出生于1981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夏凌云,女,出生于1988年12月11日,汉族,系袁坤之妻。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亢惠蕾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坤、夏凌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亢惠蕾偿还借款9575元;(2)从2015年3月15日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清偿完毕止;(4)负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金额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袁坤、夏凌云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春 更多数据: